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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管理是维护河道河势稳定、保障河道防洪、通航和涉河工程安全的重要工作。而禁采期的设定是河道采砂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其规定旨在平衡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防洪安全等多方面的需求。了解河道采砂禁采期规定,对于相关从业者、监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都具有重要意义。以下将详细介绍河道采砂禁采期的相关规定、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以及违反规定的后果等内容。
河道采砂禁采期的设定有着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如《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对河道采砂管理作出了规定,其中包括禁采期的设定要求。这些法律法规为各地制定具体的禁采期规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禁采期的设定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在生态保护方面,许多河流在特定时期处于鱼类繁殖、生长的关键阶段,禁采期可以避免采砂活动对水生生物的栖息地、繁殖场所造成破坏,保护生物多样性。例如,禁渔期通常也是河道采砂禁采期,这有助于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在防洪安全方面,主汛期等时段河流流量大、水位高,采砂活动可能会影响河道的稳定性,导致河势改变、堤防受损等问题,禁采期能够有效降低这些风险,保障沿岸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此外,禁采期还能保障通航安全和涉河工程的正常运行。
禁渔期是河道采砂禁采期的常见时段之一。不同地区的禁渔期时间有所差异,但一般集中在鱼类繁殖和幼鱼生长的季节。例如,宜宾市的禁渔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泸定县的禁渔期为3月1日至5月31日。在这段时间内禁止河道采砂,有利于保护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促进渔业资源的恢复和增长。
主汛期也是重要的禁采期。主汛期时,河流流量大、水位上涨,河道的水流速度和冲击力增强,采砂活动可能会对河道的稳定性和防洪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宜宾市的主汛期为6月1日至8月31日,黄冈市长江干流禁采期为6月1日至9月30日,其他中小河流和水库禁采期为5月1日至10月15日。在主汛期禁止河道采砂,能够确保河道行洪顺畅,减少洪涝灾害的发生风险。
当河道水位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时,表明河流处于危险状态,此时进行采砂活动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如河岸坍塌、堤防决口等。因此,各地都将河道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时列为禁采期。例如,宜春市规定袁河樟树市张家山 – 临江采区达到洛湖水位站警戒水位34.1m以上时禁止采砂,黄冈市规定长江干流及相应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举水河团风段和蕲河下游河段河道水位超设防水位时禁止采砂。
除了上述常见时段外,各地还可能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依法设定其他禁止采砂的时段。例如,一些地区可能会在特定的生态保护期、重大活动期间等禁止河道采砂。
宜宾市为规范河道采砂行为,维护河道河势稳定,保障河道防洪、通航和涉河工程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2024年河道采砂禁采区、禁采期予以公告。其禁采期包括禁渔期(3月1日至6月30日)、主汛期(6月1日至8月31日)、河道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时以及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在禁采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河道采砂申请和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禁止一切河道采砂活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经其他相关部门许可的河道整治及航道疏浚工程除外)。
宜春市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将袁河樟树市张家山 – 临江采区达到洛湖水位站警戒水位34.1m以上及禁渔期3 – 6月列为禁采期。锦河、潦河未设置可采区及禁采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和禁采期内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泸定县河道采砂2024年度实施方案》有效时间为2024年9月1日~2025年8月31日,其中禁采期为禁渔期(3月1日~5月31日)、主汛期(6月1日~8月31日)、河道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时及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可采期时间为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但可采期每晚20时~次日凌晨7时为禁采时间。“禁采期”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砂、洗砂。主汛期采砂作业机械撤离河道,严禁人员留宿,并设警示标志。禁采前,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清除废料,回填河床。
黄冈市2024年发布的《2024年汛期河道和水库禁止采砂的通告》规定,长江干流禁采期为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相应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举水河团风段、蕲河下游河段禁采期为相应河段河道水位超设防水位时。其他中小河流和水库禁采期为5月1日至10月15日以及相应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临时延长禁采期。巴河上巴河大桥以下河段实行修复性禁采。
青川县2024年度河道采砂禁采期为3月1日至8月31日、河道水位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及依法禁止采砂其他时段。在此期间,全县所有河道范围内禁止一切采砂活动。禁采期间,县域内河道采砂单位及个人要制定方案及时撤出采砂机具,平整河道,清除弃料,消除安全隐患,并做好汛期相关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和采砂场工作人员及周边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禁采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河道采砂申请和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禁止一切河道采砂活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经其他相关部门许可的河道整治及航道疏浚工程除外)。采砂单位或个人在禁采前必须清除废料,回填河床,撤离采砂作业机械和人员。例如,泸定县主汛期要求采砂作业机械撤离河道,严禁人员留宿,并设警示标志。黄冈市要求进入禁采期之前,全市长江干流和中小河流、水库内采砂船舶及机具必须停止采砂,并撤离河道管理范围;确不能撤离的,应集中停靠接受监管。采砂业主撤离现场前必须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
各地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禁采期的监督。一方面,各乡镇、村社结合“河长制”工作,负责本辖区禁采工作,加强对辖区河道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采砂行为。例如,青川县各乡镇、村社要结合“河长制”工作,加强对辖区河道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采砂行为。另一方面,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如青川县公布了监督举报电话0839 – 7207779,鼓励公众参与监督。
对不按规定停止采砂作业,不按要求撤离采砂船舶及机具,逾期不按规定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的,将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通过行政处罚,可以对违规行为起到威慑作用,促使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禁采期规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在禁采期内进行大规模、破坏性的采砂活动,严重影响河道生态环境和防洪安全的,可能会触犯刑法中的相关罪名,受到刑事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河道采砂禁采期规定的严格执行,以保障河道的生态环境、防洪安全等公共利益。
河道采砂禁采期规定是保障河道生态环境、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涉河工程安全的重要举措。不同地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制定了具体的禁采期规定,包括禁渔期、主汛期、河道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时以及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在禁采期内,相关部门加强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只有严格遵守河道采砂禁采期规定,才能实现河道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保障沿岸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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