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鹏购砂助手应用案例分享
120智慧河道采砂监管系统 | 采运销全程电子化+AI预警+河长制支持|砂石国有化监管平台 | 北斗定位+税费征管+生态修复一体化
查看全文全站搜索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它涉及到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保障以及涉河工程的正常运行等多个方面。河道采砂如果管理不善,过度开采可能会改变河势,导致河岸坍塌,影响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和居民安全。例如,不合理的采砂活动可能会破坏河道的自然形态,使水流速度和方向发生改变,从而增加洪水泛滥的风险。
从生态环境角度来看,河道是众多生物的栖息地,采砂活动可能会破坏水生态环境,影响水生生物的生存和繁衍。同时,采砂还可能导致水土流失,影响周边土地的质量。因此,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是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必要举措。各地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充分认识到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按照“保护优先、科学规划、规范许可、有效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确保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稳定向好。
为了规范河道采砂活动,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制度。以长江河道为例,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和采砂许可制度,长江采砂规划要充分考虑长江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的要求。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此外,从事河道采砂活动还应当遵守一系列规定,如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作业,不得改变河势、损坏水工程、破坏水生态环境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采砂行为,维护河道采砂秩序。
各地要根据河道管理权限,对有采砂任务的河道,按照河道综合治理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编制采砂规划。在编制规划时,要严格规定禁采期,科学划定禁采区、保留区、可采区,合理确定可采区的采砂总量、年度开采总量、可采范围与开采控制高程,明确具体监管目标和要求。同时,要强化采砂河段修复,推进河道采砂与河道综合治理相结合。
河道采砂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3 – 5年。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原批准程序报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采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规划实施中的问题。规划期内河道砂石开采总量超过50万立方米的,在编制下一轮采砂规划前,应先对上一轮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情况及影响进行后评估。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编制与严格的实施监管,确保河道采砂活动在有序、可控的范围内进行。
河道采砂许可应以批复的采砂规划、年度采砂计划为依据,依法依规办理。对于无可采区实施方案、堆砂场设置方案及河道修复方案的,不得许可河道采砂。采砂许可应对采砂作业范围、作业方式、作业时间、采砂船只和机具数量及规格、砂石运输方式等予以明确规定。
砂石开采的收益,应优先用于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河湖整治及生态修复等。同时,不得对以融资为目的的采砂行为进行许可。在审批过程中,要严格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如是否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是否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是否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等。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签署意见后,报送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各地要成立采区现场监管机构,对采区开采实行旁站式监管,防止超范围、超深度、超采砂机具数、超期限、超许可量开采。要建立进出场计重、监控、登记等制度,确保采、运砂现场监管全覆盖、无盲区。采砂现场应设立明显标志,载明相关许可信息,确保作业安全。
依法开采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其运输、过驳、装卸、堆存等,需严格执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进入采砂单位的生产、运输、存放场所进行调查、取证,要求采砂单位如实提供与河道采砂有关的文件、证照、资料,责令采砂单位停止违法采砂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采砂机具。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通过社会监督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
采砂企业或个人应及时清除开采的砂石和弃料堆体,修复损坏的河道堤防等工程设施,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砂场、堆积砂石或废弃物。采区现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采砂主体按照批准的河道修复方案,及时落实采砂河段河道平整、生态修复等措施,防止批采不符、只采不复等问题发生。
在河道修复过程中,要注重生态环境的恢复,采取植树种草等措施,增加河道周边的植被覆盖率,减少水土流失。同时,要对修复后的河道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确保河道的生态功能和防洪、通航等功能得到有效恢复。通过有效的修复工作,使河道在经历采砂活动后能够尽快恢复到健康、稳定的状态,实现可持续发展。
总之,河道采砂管理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需要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制度,科学规划、规范许可、有效监管,确保河道采砂活动在保障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有序进行。
您好!请登录